Article 16

In force

农村地区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应当设置村小学或者教学点,保障学校布局与村镇建设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农村地区新建初级中学,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在一万五千人以上的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人口不足一万五千人的乡(镇)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设置。

农村地区设置幼儿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乡(镇)和村可以独立办园、设立分园或者联合办园。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