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期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城乡规划、教育改革发展需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等,及时对不适应发展需要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