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期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城乡规划、教育改革发展需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等,及时对不适应发展需要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