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因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布局以及规模等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纳入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