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乡村民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发现乡村民宿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予以包庇的;

(二)对乡村民宿进行没有合法依据的检查、收费或者处罚的;

(三)负有化解纠纷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化解乡村民宿消费纠纷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