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但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办手续的乡村民宿,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办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