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条例/第二章 公路规划第八条有效省道、县道、乡道、村道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废弃的公路应当设立标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废弃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