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