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赔(补)偿费。赔(补)偿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赔(补)偿程序及管理依照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实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