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增设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在国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省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县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村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