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