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