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路障、棚屋、摊点、加油站以及维修、清洗、停放车辆场点;
(二)填塞、挖掘排水沟,在公路桥(涵)或者排水沟筑坝、设置闸门;
(三)在公路桥梁设置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液体的管道;
(四)采石、取土、挖砂、烧窑、制坯;
(五)沤肥、打场、晒物、养殖、种植农产品;
(六)排放污水、倾倒堆放垃圾、淤泥、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七)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