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条例/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经批准进行超载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期限使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