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经批准进行超载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期限使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