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确需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持说明运输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和运输的起止地点、运输线路的书面材料和运输车辆的技术档案材料,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核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一)跨省、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核发;
(二)跨县、区行政区域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核发。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