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