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