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