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携带犬只出户不使用牵引带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