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建设相结合,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基层公共服务,指导所属村、社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文明素养教育,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动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推进基层文明建设。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