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口头、信函、电子邮件、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方式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到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