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民政、公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教育体育等部门,应当在履职过程中制止、查处相关领域的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