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公民文明素养的提升。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文明行为促进活动的指导,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开展文明礼仪、文明行为、公共卫生安全教育。

市、县(市、区)普法机构和执法机构应当将促进文明行为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