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情况纳入文明单位考评奖励体系。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