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