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推进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