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配备母婴室,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第三卫生间等便利设施。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