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下列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施:
(一)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地下管网、公交站台(牌)、停车泊位等市政、交通设施;
(二)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公园、广场、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识;
(三)盲道、坡道、电梯、无障碍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及分类处置设施、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环卫设施;
(五)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宫、图书馆、文化服务中心、社区家长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六)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七)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前款规定设施的资金投入,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