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议由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定期召集。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