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支持成年人见义勇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对其予以确认和表彰、奖励,其本人及其亲属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保障待遇。鼓励具备相应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鼓励相关单位在公共场所设置急救设施。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