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下列不文明的经营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

(二)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药品;

(三)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发送商业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进行商业广告巡游宣传;

(五)营运车辆在公共场所高声揽客或者强行载客;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经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