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不文明的经营行为:(一)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二)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药品;(三)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发送商业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四)擅自在城市道路进行商业广告巡游宣传;(五)营运车辆在公共场所高声揽客或者强行载客;(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经营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