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不文明旅游行为:

(一)采挖景区植物,攀折花木,违规投喂动物;

(二)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古迹、景观景物和旅游设施;

(三)擅自到未开放的区域或者危险区域游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旅游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