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社区生活的不文明行为:(一)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在公共区域种植蔬菜等农作物、围合庭院、乱堆乱放和悬挂物品;(三)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四)占用、阻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五)违规装修装饰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六)违规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社区生活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