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外抛洒物品;

(二)驾驶车辆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浏览电子设备,不按照规定载人载物;

(三)驾驶和乘坐机动车不系安全带,驾驶和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四)驾驶机动车不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随意变道、抢道、追逐、飙车,行经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

(五)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乱穿马路、穿插等候车辆;

(六)车辆不按照规定停放以及压占两个以上停车泊位;

(七)利用车辆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

(八)乘车人干扰客运车辆驾驶人正常驾驶;

(九)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翻越交通护栏;

(十)在车行道内嘻闹、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

(十一)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优先通行车辆;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交通出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