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禁止下列影响社区生活的不文明行为:
(一)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公共区域种植蔬菜等农作物、围合庭院、乱堆乱放和悬挂物品;
(三)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四)占用、阻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违规装修装饰影响他人工作、生活;
(六)违规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社区生活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