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泼脏水,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二)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公益广告牌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广告和宣传品等;(四)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五)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等活动时,占用人行通道或者产生的噪音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