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区县(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济困难独居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养老服务组织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问等线上线下方式,定期对经济困难独居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巡访,防范意外风险。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