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护、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专业化服务。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满足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运营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应当全面提供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服务;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居家老年人的需求,针对性提供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服务。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