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查、定期探访等工作,及时了解留守老年人生活状况和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提供相应援助。倡导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

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乡村医生、农村养老服务机构中的护理人员发挥专业特长,为农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