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应当逐步转型为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拓展社会寄养、日间照料、上门照护等养老服务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闲置的村集体土地、公共用房等,建设或者改造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