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十六条有效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建或者依托第三方设立具备全托、日托、上门照护等综合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社区设立具备日间照料等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当配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制定服务细则,规范服务流程,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相关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