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十五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托养、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健康管理、保健康复、家庭护理等健康服务;(三)关怀探访、情绪疏导、心理支持等精神慰藉服务;(四)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文化服务;(五)紧急救援、安全指导、法律咨询等其他服务。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