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海挡、输水管线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对前款行为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