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供水水库、河道以外的水库、河道、渠道内从事养殖、捕捞等活动影响行洪、排涝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