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海挡、输水管线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对前款行为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