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条有效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中毒鱼、炸鱼、电鱼。禁止在城市供水水库内从事集约化养殖和餐饮、娱乐、旅游等活动。禁止在城市供水河道内从事养殖、捕捞作业。在其他河道、渠道、水库内养殖、捕捞,不得影响行洪、排涝、灌溉,不得污染水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