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非城市供水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工程设施及水体从事旅游、航运、体育、餐饮、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防洪、堤岸维护及管理的要求,征得水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同意。

从事前款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和破坏周围环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