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排灌站、排水闸涵等排水设施用于防洪、排涝等公益性排水的,其运行管理费用的筹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