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依法批准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确权,并办理土地使用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