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用水户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并缴纳水费。供水单位应当为用水户安装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其计量结果作为结算水费的依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